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4-08-08浏览次数:16750 次

青财税[2014]000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青岛市提供电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纳税申报
    2014年6月份申报期,试点纳税人仍应就2014年6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2014年7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2014年7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的申请和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6月1日之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同时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安装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税银联网签约等涉税事项。
    已经到国税部门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的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地税发票的缴销及税控卡、用户卡注销。涉及2014年6月1日前已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补开地税发票的,通过到主管地税局代开发票方式补开。
    五、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市国税部门近期将免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务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2、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