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8-08浏览次数:19449 次

青财教[2014]0007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3日

青岛市财政局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市级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市财政对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按照补助标准的20%安排补助资金,对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按照补助标准的40%安排补助资金,对平度市、莱西市按照补助标准的6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安排。 
各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区市自行负担。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区市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 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区市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区市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 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区市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 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 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 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 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区市农村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情况,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区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社区)。 
第十四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逾期未报送的,市财政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做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22日。   
附表:XX(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

附件:副本XX(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