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企业财务报表 发现涉税风险点

时间:2015-11-15浏览次数:16676 次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组织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纳税自查工作,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发现了某房地产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辅导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728万元。

据悉,该房地产公司开发了某楼盘项目,于2014年5月开盘预售。稽查人员在自查辅导时,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活动特点,着重分析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一是分析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情况,发现2013年、2014年两个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达3.38亿元;二是分析资产负债表中的往来款特别是“预收账款”科目,发现2014年预收账款增加了1.83亿元;三是分析利润表中的收入情况,营业收入为零。将上述情况与企业自行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1.5亿元比较,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房地产公司存在收到预收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嫌疑。经与国土网站查询显示的该公司开发项目销售金额3.51亿元印证后,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开展税务约谈,宣讲相关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辅导企业自查。最终,该公司承认了收到的部分客户订金或预收款项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签订销售合同未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事实,并主动到税务部门补缴了少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及滞纳金合计1728万元。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预售阶段,取得的预收款应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应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避免违法而带来违规成本。




山财培训网,您身边的会计专家!

 

 山财培训网《会计人生问答社区》开设了!请点击http://zone.1k100.com/凡是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员均可免费注册!
 在这里你可以体会到互帮互助的乐趣!在这里有山东财经大学的专家们给您亲自解答!这里才是真正的会计人圈子!
 让我们相约在会计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