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4-08-08浏览次数:17947 次

鲁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移交原则

(一)依法有序移交。有关市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企业参保人数及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金收支、滚存结余、待遇标准、欠缴欠发等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涉及的数据共同清理核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有序开展。

(二)维护参保人权益。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坚持协商办事,共同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参保人员的思想顾虑,引导他们积极配合。

(三)因地因企制宜。有关市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对跨统筹地区、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总部所在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企业所属的在外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也可以异地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

(四)确保基金安全。移交过程中,要明确地方和企业的职责,搞好衔接。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做好基金移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杜绝违规转移、挪用基金行为的发生。

三、相关政策

(一)移交范围。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移交所在市实行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市的规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

(二)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按照所在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例相对较高、按所在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规定,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一定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缴纳办法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伤人员较多、按所在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解决办法。

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施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在3年内实现职工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三)历史欠费和结余基金处理。企业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纳入地方管理时一次性缴清;因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缴清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历年结余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移交。因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保险项目不同,与地方衔接难度较大的,经省政府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以将一部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用于解决企业在调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特殊问题。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记账额一并移交,以确保个人权益完整。

(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整合。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后,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委托协助管理的方式,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委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企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缴费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应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有关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投入,增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五)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发展。为方便企业参保人员就医,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后,统筹地区要将企业所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企业参保人员首诊定点,扶持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时间安排

2014年8月底前,有关市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协议。

2014年年底前,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统一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审核拨付等各项业务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企业历年欠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缴清;企业历年结余基金除经批准用于解决特殊问题的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

五、组织实施

各相关市和企业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各企业按要求进行移交;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有关企业配合所在市做好移交工作;省审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对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本意见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