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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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教〔201350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文昌湖区财政局、科技局(经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淄博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18日

 

 

淄博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市”战略,规范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意见》(鲁财教[2011]9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自主创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应用技术研发。支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专项技术开发研究。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二)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升级工程,充分发挥创新平台在支撑发展、整合资源和转化成果等方面的作用,着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聚集新兴产业、培养和吸纳创新创业人才,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区域科技创新。

(三)科技创新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突出科技人才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的主体地位。

(四)其它。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 市财政局

1.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批复和调整;

2.负责对市科技局提交的项目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二)市科技局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建立和管理项目库;

3.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5.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所属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2.督促所属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2.落实项目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市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按要求进行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指专项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开展的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等投入方式,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

(一)发布指南。根据全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署,于每年10月份发布下年度市级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项目初评。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初步确定合格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市以下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初步确定合格项目,并出具项目推荐函,上报市级。

(四)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别组建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评审内容分为专业评审和财务评审两部分,对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产业关联度、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工作基础、企业法人信誉度及风险等进行评审或评估,并根据评审结论确定资助项目。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和拨付剩余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研发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将剩余经费缴回市财政,剩余资产按照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与区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科技局。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结题,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在项目绩效评价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根据市级教科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提供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市级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支出管理和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8日。原《淄博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企〔2005〕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