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知识点复习:银行结算账户

时间:2014-08-10浏览次数:17052 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日:核准——核准日期

备案——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所需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三)开立程序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

2.开户银行审查。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2个工作日)。

4.开立账户。

【提示】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开户要求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开户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书。

(2)开户银行审查。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9)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0)住房基金;(11)社会保障基金;(12)收入汇缴资金;(13)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是两个账户应该分开)

3.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开设程序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立该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开立程序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与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区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2.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程序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企业或个人)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1.开立违规   5万—30万   直接负责的该机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

2.使用违规   5000元—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