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8-03浏览次数:15991 次

鲁财法〔2013〕7号

   
厅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标准》的重要意义

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规范权力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财政部也对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省财政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但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方面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主观上存在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存有一定差距,亟需加以解决。《标准》的制定将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细化的标准和遵循的原则,对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掌握《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对现行涉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中118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内容涉及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注册会计师管理、资产评估管理和其他财政管理五个方面。从具体内容看,《标准》对118项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进行了分类和细化规定。将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针对每一阶次的违法程度,分别界定和细化了相应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轻微”主要是指初次违法和单项违法,违法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违法程度“一般”主要是指多项违法、违法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违法程度“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违法、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相对应,《标准》分别细化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针对“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轻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处罚标准”相应细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严重的,处罚最重,依次递减。

三、坚持规范执法、公平执法

各处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行政处罚适用的裁量标准,将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一致,力求做到同案同罚,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财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公平、适当。

《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参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