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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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教〔2013〕4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财政局、教育局(地事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16日

 

淄博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发展,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指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得的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实行以收定支。

 

(二)统筹安排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与其他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综合预算。

(三)保障重点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事关教育事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向农村教育和教育薄弱环节倾斜。

(四)注重绩效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管理使用要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监督、绩效有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余结转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新校建设、原有校舍拆除重建或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兼顾教师素质提升、教学科研、素质教育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六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市级地方教育附加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20%。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年度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支出预算;

(二)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三)对教育主管部门提报的年度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项目组织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下达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度支出计划,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五)对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汇总;

(三)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度支出计划;

(四)建立项目档案库并进行跟踪管理;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按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淄博市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教育重点工作,以及实际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署,于每年10月份发布下年度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提报项目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其申报资料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其他市属教育单位,其申报资料分别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主管部门;

区县所属教育单位,其申报资料由区县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报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投资项目结算事项的,按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实施后形成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支出管理和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16日。原《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04〕3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