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8-08浏览次数:26741 次

鲁财预〔201412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工作。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集中有限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缓解当前经济运行下行压力、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财政经济形势,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前提下,确保今年上半年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达到 50%以上,力争前 11个月支出进度比2013年同期提高 2个百分点。  

二、着力加快重点项目支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直各部门对年初预算已确定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支付,提高支出进度;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力求早实施、早见效;尚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要逐项排查清理,加快项目论证实施,力争上半年完成项目落实和资金下达工作;对 月 30 日后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原则上要全部收回总预算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农村公路、节能环保、生态建设、创业创新、重点产业发展等经济建设重点领域,以及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等民生领域重点项目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度,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及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  

三、切实加强各环节预算执行管理。实施支出分类限时管理,确保预算支出各环节畅通运行。基本支出要及时制定月度用款计划,均衡拨款;项目支出要加快项目论证实施,按进度拨付、限时办理。对据实结算、以收定支等特殊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加快资金拨付。加快预算指标分配,对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部门要在 30 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年初部门预留指标以及上年结转资金,要在 月底前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尽早实现支出、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预算单位要按规定在采购预算批复后 个月内编制完成采购计划,当年 11 月底前执行完成采购预算并签订采购合同;对重点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直通车”直接通知进行采购,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早申报、早论证、早公告。  

四、大力盘活结余结转资金。健全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结转资金统筹力度,积极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对市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要视情况及时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已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允许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调剂用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对省直部门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性项目资金(不含执行中的政府采购资金),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安排。改进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及早制定重点项目支出计划,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基金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基金结余结转规模;对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达不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规定使用范围内,将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用于急需建设项目。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14年全省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再压减20%以上,其他财政性结余结转资金明显减少。  

五、积极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加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投入。对投向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产业发展领域的财政资金,要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投入,更多地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导和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效果。对上级下达的切块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对下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推行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尽可能将项目分配权下放到基层,增强基层财力统筹能力和支出管理责任。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益。  

六、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强化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加强对部门和地区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分析,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促使其加快执行进度。对支出进度慢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查找原因、限期整改。从 2014 年起,省财政厅将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预算支出进度工作,纳入全省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适时公开通报。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