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财教【2013】35号
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文昌湖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规范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2013年10月23日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利请求书申请人地址属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以下简称区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工作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主要资助职务发明;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或巴黎公约国际申请资助;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六)企事业单位维持四年以上国内、国外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三)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四)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五)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三)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
(三)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服务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 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淄博市专利奖;
(二)专利创造优胜区县;
(三)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全市前10位且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最高5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用于资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资助分别为600元和300元;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或巴黎公约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2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五)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六)企事业单位维持四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适当年费资助;
(七)已享受省财政专利创造资助的,我市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
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市与区县的分担比例为4:6;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市与区县的分担比例为5:5;
高青县、沂源县、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市与区县的分担比例为6:4。
第十二条 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发明人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淄博市专利奖,按照《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执行。
(二)对专利创造优胜区县,根据《淄博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综合测评结果,对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全市前10位且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
已享受省级财政专利相关资金奖励的,市级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专利创造
(一)申报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创造资助时,应填写《淄博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2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和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或巴黎公约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3.国外及港澳台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企业首件授权发明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5.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年费缴费收据。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申请应签字并按手印。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由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2.评定。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负责评定并汇总;
3.资金拨付。根据评定结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分担比例拨付资金;
4.资金兑付。由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及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知识产权部门申报,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筛选,联合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分为专业评审和财务评审两部分,根据评审结论确定资助项目。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
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报批和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市级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支出管理和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3日。原《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淄财企〔2006〕5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淄博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