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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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社〔2014〕21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4日

 

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4年至2018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补助。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批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60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对批准建设省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补助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运行管理经费等。

(二)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补贴。研究制定省级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标准并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推广工作,对承担并完成标准研究制定及推广任务的市和有关部门,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补贴资金用于标准研究、制定及推广所必需的支出项目。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新获驰名商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补助;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水平认证工作,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评选奖补“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和“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全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鼓励各地在人才引进、就业项目实施中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奖补为我省引进国家、省级高端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等。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贴。加大对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和经批准的出国研学;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组织开展高端人才招聘或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2014-2018年,每年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主要通过公开评审、公开招标等方式,提倡竞争性分配。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详细的预算安排计划。

5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安排计划,向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部署当年项目申报及评审具体事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扶持项目,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适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建立基础管理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健全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项目单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不按时上报工作报告或资金绩效较低的,取消相关市或省直主管部门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