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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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企〔2014〕24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向高端、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工业企业突破难题、转型升级,自2014年起,省级设立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7号文件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7号),结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需要,省财政设立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产业链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加快推进工业向高端、高质、高效发展。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资金扶持方式和分配额度,实施资金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一)财政资金支出与责任事权相关联。财政资金支出安排,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省与市的责任事权,区别对待,确保职责明晰、相互补充

(二)政策公平与竞争机制相结合。压缩资金分配自由裁量空间,明确补助政策标准,保证市场主体获得财政资金的政策公平、标准统一、机会均等。

(三)扶持方式与目标责任相衔接。综合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工作中具体业务性质、服务对象、风险责任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方式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

(四)分配标准与资金绩效相挂钩。完善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形成“按标准分配下达——资金运行定期调度——形成绩效评价结果——调整资金分配标准”的资金管理使用闭合循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领域:

(一)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高精尖端设备的研制,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加速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二)重点产业链提升。围绕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和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重点支持产业链基础、共性、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成果推广与应用,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最终制成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促进产业链完善和产业价值链跃升。

(三)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科研开发、技术咨询和物流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产业,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

(四)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重点支持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五)其他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工作。

第六条 根据各级政府在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工作中的职责、目标和任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级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既定标准,将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创新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推广应用,企业参与地方、行业标准制定等事项;

(二)产业链的完善延伸、终端产品生产等具体发展领域;

(三)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等地区创新能力建设;

(四)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等。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级依据当年预算规模,综合考虑各地区均衡性、年度工作重点、相关工作目标完成及近年资金使用等相关因素,确定年度扶持资金规模。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级直接确定项目和具体扶持金额,主要用于解决影响全省经济发展的共性、关键、普惠性问题。重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共性关键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高精尖端设备研制,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

(二)产业共性、基础、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三)面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宗生产资料行业物流供应链一体化、现代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集成总承包业务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费用补助、定额奖励、购买服务及保险补偿等方式。其中: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重点产业链提升方面,主要采取费用补助和定额奖励及保险补偿方式;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主要采取费用补助、购买服务方式;总集成总承包业务推广,主要采取奖励和费用补助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工作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有关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要明确扶持重点、具体任务目标、考核标准及资金分配初步标准;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方式、标准条件及审核程序等。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工作要求,提出本地区项目实施意见、预计可达到的目标;

(二)各市、省直管县财政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任务预期目标、资金切块初步标准及本级财政安排额度等,编制本地区《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年度实施方案》;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市、省直管县《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最后审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及奖励标准预拨部分资金;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次年对各市《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年度实施方案》提出的预期目标进行考核评价,并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工作要求,对相关企业、单位申请材料审核后,提出初步申报意见;

(二)各市、省直管县财政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初步申报意见,提出资金申请,联合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省直管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明显问题的项目,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金额,并联合下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在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5〕8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8〕2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0〕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3〕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