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时间:2014-08-30浏览次数:17604 次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化妆品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注意5】小汽车不包括“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6】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

(二)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特殊:卷烟、白酒(复合计征)

  【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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